政協提案
關于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制度的提案
提案人:趙素卿
一、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制度意義重大。
民營經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,伴隨著改革開放,從無到有、從小變大、由弱變強,已成為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。對民營經濟發展的統計監測,不僅是黨委、政府和相關部門進行科學決策、發揮指導、調控作用的重要依據,也是推進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保障,提高對國民經濟的研究分析水平,離不開民營經濟統計工作的進步和提升,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制度,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。。
二、目前從國家、省到市、縣(區)各級都還沒有建立規范、統一的民營經濟統計制度。
在現行各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中,都看不到民營經濟統計資料(在國家的統計公報中只有工業和建筑業項目中,有國有控股、股份制、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、私營企業增加值的增長率)。而我市民營經濟占全市經濟總量的36%左右,遠低于全國、全省平均水平,市委、市政府領導多次在召開民營經濟座談會時,各部門都無法提供我市民營經濟發展統計數據。
我市中小企業局一直按照《中小企業經濟月度調查問卷》、《中小企業基層報表》、《中小企業工業產品質量匯總表》、《中小企業主要經濟指標匯總表》(月報)等報表對我市的中小企業進行有關數據統計,2019年12月20日接到市統計局統計檢查查詢書(陽統查詢字[2019]5號),指出:上述四種統計報表沒有批準機關批準文號、有效期等標識,要求中小企業局提供批準文件和具體表式、要求等。市中小企業局于12月24日以關于《陽泉市統計局統計檢查查詢書》有關問題的請示(陽企發[2019]32號)文件,上報請示省中小企業局幫助協調解決,并希望對2019年年報及2020年是否繼續安排基層填報作出明確批復意見。省中小企業至今未予答復,所以我市中小企業局暫停了該局統計工作,全市民營經濟數據完全沒有了基礎。
三、現有民營經濟統計工作存在的問題
政府有關部門如統計局、市場監督管理局、稅務、金融、勞動和社會保障、科技、農業農村局、民營經濟服務局等都對民營經濟進行調查統計,但是調查目的主要為本部門管理服務,民營經濟統計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問題:
(一)統計調查范圍不全。統計對象沒有涵蓋除國有及國有控股、外商和港澳臺投資企業及控股以外的個體經營戶、民營及控股、民辦非營性組織等范圍,這既給基層的統計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不便,也給相關部門的摸底、對比、分析、研究造成了很大的麻煩。
(二)統計職責不清。中小企業、工商、稅務、交通、科技、人社、金融等部門都從各自工作需要進行統計調查,由于缺乏統籌、部門之間不溝通、職責不明確,對統計資料的需要不盡相同,調查內容、指標設計、口徑不一致,統計資料不配套又交叉、不全面也不銜接,既造成人力物力浪費,又不能反映民營經濟全貌。
(三)統計監測指標體系不健全。由于國家統計部門對民營經濟的統計監測指標體系還未規范,亦未制定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制度,如未對統計指標類型進行劃分,未對統計指標進行系統設計等,因而造成相關部門的統計指標不完整,統計內容不規范,不能準確地反映我國民營經濟發展的真實狀況。這對把握民營經濟發展規律以及形勢研判和科學決策等都極為不利。
(四)統計基礎薄弱。一是民營經濟,特別是不具規模的民營企業、個體工商戶經營管理水平不高,沒有原始數據和統計臺賬,保證不了統計數據的真實性;二是配合程度差,一些企業為了逃避費用不辦相關證件,瞞報生產經營數據,配合程度差;三是統計意識薄弱,負責人統計意識薄弱、統計人員不固定、統計業務素質不高,統計數據沒有質量保證。
四、建立健全民營經濟統計制度的建議
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《關于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》第六條改進服務保障工作(一)完善公共服務體系中,“建立完善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、監測分析和定期發布制度”要求,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》第二條規定,由市統計局制定規范的民營經濟統計調查項目,報請省統計局批準后,首先建立完善我市的民營經濟統計調查制度,并建議省統計局、國家統計局逐步建立全國從上到下完整、系統、規范的民營經濟統計調查制度。市政府統一組織,統計部門牽頭,相關部門協調配合,每年開展我市的民營經濟統計調查工作。
(一)規范民營經濟統計調查范圍。從統計層面,建議將民營經濟范圍確定為:除國有及國有控股、外商和港澳臺獨資及控股以外的其他各種市場經濟主體。包括個體工商戶、民營企業(獨資、合伙、股份制)、民營控股企業(與國資、外商、港澳臺合資)、新型農村經營主體、民辦非營性組織等。
(二)健全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指標體系。可將民營經濟統計監測指標體系設計為4大類共28項指標:包括經濟類指標、規模類指標、科技類指標、金融類指標,基本與國有及國有控股經濟指標相同,滿足各部門統計分析需要。
(三)統一相關部門的統計口徑。一是明確承擔民營經濟統計監測的部門以及所負責的統計監測指標;二是遵循統一核算、分項負責的原則,即統一核算指標的口徑、范圍以及發布時間,并對自己承擔的指標負全責;三是各部門的統計監測數據,需在規定時間之內報統計部門,由統計部門對外統一發布。
(四)整合資源實現信息共享。一是建立健全部門間的協調機制,促進部門間的分工合作;二是搭建統一的信息資源共享平臺,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民營經濟的統計數據;三是形成橫向聯系統計、經信委、財政、市場監管、稅務、勞動、農業農村、民政等多個部門,縱向貫穿市、縣(區)、鄉鎮的統計網絡體系,避免因多頭統計、多頭發布和口徑不一而導致的行政資源浪費。
(五)加強統計調查隊伍建設。一是安排專項資金,開展課題研究和專項培訓,建設一支具備相應能力、相對固定的基層統計調查隊伍;二是分層次培養一批專業分析人員,有計劃地開展基層業務培訓,進一步提高業務素質,以做好統計監測和生產經營分析工作,并定期發布研究分析報告。
(六)引導市場主體上報統計數據。一是相關主管部門應切實引導和規范民營市場主體,使其按照《統計法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,如實提供并上報相關統計資料;二是相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民營市場主體上報數據的監督與管理。